|
|
|
|
|
2007-06-25 本報駐巴黎記者:盧蘇燕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隨著經濟發(fā)展和保護環(huán)境的需要,法國政府不斷根據國情和發(fā)展需要完善其能源政策,逐漸形成了今天以保證能源供應安全、保證能源價格具有競爭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發(fā)展為三大基本目標的能源政策。 法國人口為6200萬,占全球人口的大約1%,但其化石能源的蘊藏量僅占目前世界已知蘊藏量的0.01%,化石能源開采近年來也因此急劇下滑。以煤炭生產為例,2004年4月全國最后一座煤礦關閉,標志著法國煤炭開采業(yè)的徹底結束。與此同時,天然氣和石油的開采量目前也僅僅能滿足國內3%左右的能源需求。 在此情況下,為了確保法國能源供應的長期安全,法國政府決定大力開發(fā)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應方面盡量“獨立自主”。目前,全國已經擁有58個核電站,除核電出口外,其核電的國內供應量已占全國能源需求總量的41%。 專家們認為,法國尋求通過開發(fā)核能實現能源供應自給的政策是一個明智的選擇。能源供應自給可以盡量減少國家經濟受世界能源價格波動的嚴重影響,開發(fā)核能可以增強國內應對世界能源市場供應緊張的威脅,同時還可以保護國家有限的化石能源儲藏。 能源價格、質量和保證供應是一個國家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的必要條件。為保護國內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增強它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法國政府與國家電力公司及煤氣公司等能源生產企業(yè)簽訂了多年協議,保護能源價格。 開發(fā)再生能源是保護環(huán)境的需要,也是保證能源供應安全的需要。為鼓勵開發(fā)可再生能源,從2005年1月1日開始,法國政府對使用可再生能源生產能源的設備實施稅收抵免40%的政策,并在2006年將抵免幅度進一步提高到50%。與此同時,國家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計劃,其中包括國家電力公司和其他電力供應公司不得拒絕收購企業(yè)利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能生產的電力等,并制定了在2010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生產應占全國能源生產10%的目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