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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guī)范企業(yè)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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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記者:王宇 姚均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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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進一步規(guī)范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的要求。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tǒng)一稅務憑證格式,將原有的多種稅務憑證統(tǒng)一為《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稅務證明》);二是進一步明確對外支付無需提交《稅務證明》的項目,境內機構或個人支付在境外發(fā)生的差旅、會議、辦公經費以及個人留學、旅游等支出時,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三是統(tǒng)一對外支付免于提交《稅務證明》的金額標準,對于指定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交易,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不超過等值3萬美元,無需申請辦理《稅務證明》。《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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