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yè)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shù)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xiàn)行標準的10倍。 乍一聽來,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這是一個巨大的利好,能夠很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但是,仔細推敲,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誠然不錯,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應該只是解決補償標準過低的問題,更應該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應該讓農民作為適格交易主體,直接參與市場,流轉部分集體建設用地。 眾所周知,土地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和實現(xiàn)社會再分配的介質。土地是城市化、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須臾不可離開的物質載體。政府通過土地收入可以實現(xiàn)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提高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水平,從而使整個社會受益。 籠統(tǒng)地為“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叫好,雖有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良好初衷,但也有過于武斷之嫌。 首先,農村土地轉變?yōu)槌鞘型恋睾蟮难杆偕,既不是土地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yōu)閲械慕Y果,也與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個人的努力無關。城市土地以城市中心區(qū)為原點形成的巨大級差地租,基于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善、區(qū)位的改變,城市土地的高價來源于其更高的使用價值,而城市土地高價值是大量社會資本集中投入的結果,城市土地升值收益歸公、歸社會天經地義。而代表社會的,目前只能是公共財政收入。 其次,土地升值收益應該向農民傾斜,但目前受益的只是城市土地征用拆遷直接涉及的農民。那些遠離城市的農村地區(qū)、永遠沒有被征地拆遷機會的農民,要受惠于土地升值收益的傾斜,還要以城市土地升級收益歸公,再進行公共財政的轉移支付為前提。否則,邊遠地區(qū)的農民肯定沒有辦法分享到城鄉(xiāng)一體化的改革成果。 第三,在現(xiàn)實生活中,城市土地征用拆遷既有失地與失業(yè)相聯(lián)的問題,也有因征地拆遷而過度、過高得利問題。在一些城市近郊農村和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因為征地拆遷的高額補償而一夜暴富者大有人在。因此,有人提出,為了解決公平問題,因土地收益而暴富的農民,可以設立土地收入調節(jié)稅或者增值稅,通過征稅來解決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費用。 有學者甚至斷言,政府補償?shù)迷蕉啵貎r越高,開發(fā)商成本越高,最后還是普通百姓買單,房價不可能降下去;此外,工業(yè)化成本必然提高,進而會攪動整個經濟社會。 目前農村土地征用最大的矛盾在于補償標準過低,主要是按農地價值進行補償?shù)模缯鞯赝恋匮a償金為征用前3年內的平均收成的6~10倍。農地通過征地變成非農地,但補償卻按農地來補,這顯然不合理,應該按照非農地的現(xiàn)行市場價補償。 制定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時,要將土地與同類、同區(qū)域、同時間段的建設用地市場價格做類比,除公益性的征地,如公路、學校等基礎設施建設外,被征收以后用作建設用地、重大工程的,應該參考基本的建設用地的地價,由農民與開發(fā)商共同解決,將更大比例的收益分配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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