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1996年因修建新長鐵路,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向全市百姓借款1.12億元。2005年,鐵路建成投入運營。按約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項就要還清。但是幾年過去了,鹽城市政府至今都沒有歸還修建新長鐵路的借款。
為了建設鐵路發(fā)展經(jīng)濟,鹽城市政府在財力緊張情形下,通過向民眾借款方式籌集資金,這樣的做法并非不可以理解,但是政府借款顯然應建立在民眾自愿基礎之上,而不能通過行政手段搞強行攤派。但是據(jù)報道,鹽城市政府向當?shù)孛癖姟敖杩睢,采取的是強行從干部職工工資中扣除攤派“借款”數(shù)額及其他一些強制方式。不僅如此,按照當初約定,政府所借款項應在鐵路運營后分三年還本付息,但是自2005年新長鐵路建成投入運營至今,鹽城市政府都沒有歸還向民眾所借款項。如此作法,無疑是對公民權(quán)利缺乏尊重,是對公民財產(chǎn)權(quán)及其他權(quán)利的侵犯。
這樣“借款”不還,將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而政府行為喪失公信力,從而導致民眾對政府失去信任,既不利于政府各項政策得到更好的推行,妨礙政府各項工作更好地開展,也不利于民眾對政府行為樹立起穩(wěn)定的預期,從而不利于公眾更好地按照政府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各項工作與生活,并由此而對公眾正常工作與生活造成干擾。
此外,這樣“借款”不還,也會對社會誠信建設發(fā)揮不良的示范效應。無論是在講求誠信還是在其他社會道德領域,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應當發(fā)揮積極的帶頭示范作用,如此才會有利于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地講求誠信。尤其是在當前部分社會道德領域出現(xiàn)一定程度上的滑坡背景下,各級各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更應當帶頭講求誠信,踐行各項社會道德要求,以促進社會誠信與其他社會道德建設。
對鹽城市政府向民眾“借款”逾期不還行為,上級有關(guān)方面理當責令其立即歸還,并對相關(guān)侵犯公民財產(chǎn)權(quán)、損害政府公信力、破壞誠信建設責任人實施嚴厲問責。此外,還有必要就政府“借款”行為出臺專門法規(guī),以更好地約束政府的“借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