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可以將巨災風險轉嫁給專門的保險機構,達成社會有效分工,從而提高政府運行效率,保證社會經濟的穩(wěn)定。但在我國歷次巨災損失中,以保險為主要形式的市場化解決手段卻遠遠沒有把作用發(fā)揮出來 4月以來,我國部分地區(qū)陸續(xù)遭受了暴雨、冰雹、洪水等自然災害,保險機構緊急啟動抗災救災理賠程序。有關保險業(yè)應該如何在國家防災減災體系中發(fā)揮作用,特別是如何加快建立中國特色的巨災保險制度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巨災保險可以將巨災風險轉嫁給專門的保險機構,達成社會有效分工,從而提高政府運行效率,保證社會經濟的穩(wěn)定,這是一項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zhàn)略。 在國際上,保險已經成為發(fā)達國家災害損失補償機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數據顯示,2008年和2011年是全球巨災損失年,直接經濟損失分別達到2690億美元和3700億美元,全球保險補償分別為19.52%和31.35%,而北美的保險補償占經濟損失的比例高達76%和63%。在我國,近10年來自然災害造成的年均經濟損失在3000億元以上,但以保險為主要形式的市場化解決手段卻遠遠沒有把作用發(fā)揮出來,歷次巨災損失中,商業(yè)保險的補償比例均不足2%。 目前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制是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為支撐的巨災風險管理體制,這就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勢,但同時也應該將保險業(yè)納入到國家防災減災體系之中。對此,不少專家建議,可在3方面重點推進。 首先,在巨災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比如可以通過各級地方財政建立巨災保險后備基金、對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等。中國人保財險副總裁王和提出,投入不能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包括發(fā)行巨災彩票、提供緊急融資擔保、為巨災風險證券化創(chuàng)造條件等。 其次,要建立健全巨災保險的法制保障環(huán)境。國際經驗表明,巨災保險高效發(fā)揮的國家,均形成了自己的巨災保險法律法規(guī)體系,如美國的《聯(lián)邦洪水保險法》、日本的《災害對策基本法》、《地震保險法》等。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確立,可以規(guī)范巨災保險市場,明確政府、保險人、投保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保證承保、理賠、巨災保險基金、分保等有序有并效地進行。 其三,要培養(yǎng)全社會的風險意識。有調查顯示,大多數受訪者承認自身存在巨災風險,但很少有人愿意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轉移這種風險,更有不少人明確表示希望依賴政府救助。顯然,不提高全社會的風險意識,就不可能建立全社會共同參與管理、共同分擔的巨災風險管理體制。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綜合減災“十二五”規(guī)劃》已明確提出,應增強保險在災害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顯提高自然災害保險賠款占自然災害損失的比例,充分發(fā)揮保險在災害風險補償中的作用。隨著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推進,一個高效的巨災風險保障機制將最終成為社會經濟發(fā)展的穩(wěn)定器。
|